2011年4月23日 星期六

第二章 國際法淵源(四)

將國際法源各類型作一表格以方便比較


法源類型:
條約規定
概念/分類
適用
特徵
條約
國際法院規約第三十八條規定
立法條約(law-making treaties) (規範條約)
國際法的重要淵源
  1. 一定是多邊契約,但不是所有多邊契約都是立法條約。
  2. 變更、創造新國際法規則,或將既存國際習慣法法典化、成文化。
  3. 開放性條約
契約條約(treaty-contract or contractual treaty)(特別國際協約)
非國際法的直接淵源
  1. 當事國間的特別法
  2. 僅規範二締約國、數締約國間的特別義務。
  3. 對國際習慣的形成有作用

習慣
要件:國家實踐+法的確信

國際法的主要淵源
習慣包括兩個因素:(1)客觀要素:通例(即習尚)(2)主觀要素:經接受為法律。 
一般法律原則
所有國內法體制下的共同規則+排除條約與習慣
國際法的主要淵源
  1. 法國凡拉里:當習慣或條約國際法不足以解決問題時,可比擬(analogy,或類推適用)國內法規則處理案件;但這種比擬必須是所有國內法體制下的共同規則。
  2. 避免法院因無適用法律而拒絕做出判決。


判例
國際法院規約第五十九條限制,國際法院的判決除對「當事國及本案外無拘束力」
國際法上的輔助法源
  1. 不採英美法系的遵循先例規則
  2. 判決須得到相當多數法官的支持,且為各國接受,否則各國可訂立條約,推翻判決所修正或創新的規則。
  3. 國內司法判決可作為國際習慣的證據。
學說
「各國」權威最高之公法學家學說
國際法上的輔助法源
  1. 參考各主要文化體系學說
  2. 國際法院法官的個別或反對意見(介於學說與判例間)

公允及善良原則
國際法院規約第三十八條第二項授權,經當事國授權後法院可適用之
公允及善良原則
目前常設法院與國際法院均無適用的例子
公平的解決一個爭端,必要時可以不顧既存法律(equitable settlement of a dispute in disregard, if necessary, of existing law)
公平原則
是否為國際法的一部分是有爭議的

  1. 公平原則在法律範圍內決定;
  2. 公平原則對於違反法律的決定;只有在法庭被授權適用公允與善良的原則時,才可適用。
  3. 公平原則在法律之外的決定。(有爭議)
國際組織決議
國際組織
決議or類似行為
國際組織的組織法規定
類似國內立法機關的立法權
決議對會員國有拘束力,此決議為國際法淵源
  1. 對其內部事物的決議或決定有拘束力(ex. 選舉理事)。
  2. 對其章程或組織法之解釋具拘束力。
  3. 相關機關經其章程授權可採取一些準立法性的規則、指示或決定,直接對會員國生效。

聯合國
安理會決議
聯合國憲章第二十五條
UN憲章第34條的調查、第39條斷定任何對和平的威脅、和平之破壞、或侵略行為是否存在、第49條的臨時辦法及第41條的非軍事制裁等。
對會員國有拘束力
國際法的
輔助法源

聯合國大會決議
聯合國憲章第十至十四條
和平與安全相關建議
可能有拘束力
  1. 法學家克爾生:聯大的建議與安理會的建議原則上對會員國並無拘束力,但如果安理會認為違背此種建議會構成憲章第三十九條所規定的破壞和平,則建議有拘束力。
  2. 勞特派特: 對個別國家的聯大決議,並非全無法律上的效力。 拘束力似乎是累積性的,對同一問題的決議愈多,拘束力愈高。
  3. 法學家史龍(sloan):聯大決議得發生法律上拘束力的情形有三(1)由會員國締結特別協議規定聯大決議有拘束力;(2)國際上逐漸形成一個慣例,承認聯大某個決議有拘束力;(3)聯大本身地位使其決議有拘束力。
  4. 決議無立法效力,但對國際習慣的形成有其作用。

非和平與安全相關建議
無拘束力?仍有爭議

0 意見:

張貼留言